供应链金融风险防范策略

佚名 五道口保理学院 2017-03-31 09:04:02

近年来,一些银行借助客户供应链中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运行特点,突破传统信贷思路,创造性地推出了供应链金融模式,并率先向大型企业上下游的中小企业客户群进行推广。该模式突破了传统信贷业务的评级授信、抵押担保、审批流程等诸多方面的限制,进行了服务方式创新,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这种新型融资模式涉及链条环节长、参与主体众多、操作程序复杂,而且各个环节之间环环相扣、彼此依赖,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涉及其他环节,影响整个供应链的正常运行。这些特征决定了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风险形态和风险管理方式有别于传统的信贷模式,需要秉持系统论思想深入研究探讨风险防范策略。

防范策略

供应链金融潜藏多重风险

(一)核心企业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在供应链金融中,核心企业掌握了供应链的核心价值,担当了整合供应链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关键角色。商业银行正是基于核心企业的综合实力、信用增级及其对供应链的整体管理程度,而对上下游中小企业开展授信业务。因此,核心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决定了上下游企业的生存状况和交易质量。一旦核心企业信用出现问题,必然会随着供应链条扩散到上下游企业,影响到供应链金融的整体安全。

(二)上下游企业信用风险。虽然供应链金融通过引用多重信用支持技术降低了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信贷风险,通过设计机理弱化了上下游中小企业自身的信用风险,但作为直接承贷主体的中小企业,其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技术力量薄弱、资产规模小、人员更替频繁、生产经营不稳定、抗风险能力差等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中小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经营透明度差、财务报表缺乏可信度、守信约束力不强等现实问题仍然难以解决。与此同时,在供应链背景下,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已发生根本改变,其不仅受自身风险因素的影响,而且还受供应链整体运营绩效、上下游企业合作状况、业务交易情况等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任何一种因素都有可能导致企业出现信用风险。

(三)贸易背景真实性风险。自偿性是供应链金融最显著的特点,而自偿的根本依据就是贸易背后真实的交易。在供应链融资中,商业银行是以实体经济中供应链上交易方的真实交易关系为基础,利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作为抵押、质押,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在融资过程中,真实交易背后的存货、应收账款、核心企业补足担保等是授信融资实现自偿的根本保证,一旦交易背景的真实性不存在,出现伪造贸易合同,或融资对应的应收账款的存在性与合法性出现问题,或质押物权属与质量有瑕疵,或买卖双方虚构交易恶意套取银行资金等情况出现,银行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盲目给予借款人授信,就将面临巨大的风险。

(四)业务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当前业界普遍认同的供应链金融业务中最需要防范的风险之一。供应链金融通过自偿性的交易结构设计以及对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有效控制,通过专业化的操作环节流程安排以及独立的第三方监管引入等方式,构筑了独立于企业信用风险的第一还款来源。但这无疑对操作环节的严密性和规范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并造成了信用风险向操作风险的位移,因为操作制度的完善性、操作环节的严密性和操作要求的执行力度将直接关系到第一还款来源的效力,进而决定信用风险能否被有效屏蔽。

(五)物流监管风险。在供应链金融模式下,为发挥监管方在物流方面的规模优势和专业优势,降低质押贷款成本,银行将质物监管外包给物流企业,由其代为实施对货权的监督。但此项业务外包后,银行可能会减少对质押物所有权信息、质量信息、交易信息动态了解的激励,并由此引入了物流监管方的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物流监管方会出于自身利益追逐而做出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或者由于自身经营不当、不尽责等致使银行质物损失。如个别企业串通物流仓储公司有关人员出具无实物的仓单或入库凭证向银行骗贷,或者伪造出入库登记单,在未经银行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提取处置质物,或者无法严格按照操作规则要求尽职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货物质量不符或货值缺失。

防范风险需多措并举

(一)严格确定供应链核心企业的准入条件。供应链金融各种业务模式直接或者间接都涉及到核心企业的信用水平,核心企业在对上下游企业融资起担保作用的同时,其经营风险也对供应链上其他企业具有直接的传递性,直接决定着供应链业务整体的荣损,对其准入管理尤为重要。银行应设定核心企业的选择标准,一是考虑核心企业的经营实力。如股权结构、主营业务、投资收益、税收政策、已有授信、或有负债、信用记录、行业地位、市场份额、发展前景等因素,按照往年采购成本或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对核心企业设定供应链金融授信限额。二是考察核心企业对上下游客户的管理能力。如核心企业对供应商、经销商是否有准入和退出管理;对供应商、经销商是否提供排他性优惠政策,比如订单保障、销售返点、价差补偿、营销支持等;对供应商、经销商是否有激励和约束机制。三是考察核心企业对银行的协助能力。即核心企业能否借助其客户关系管理能力,协助银行加大供应链金融的违约成本。

(二)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企业链群。对供应链成员企业要不断优选,重点在钢铁、汽车、石化、电力、电信等产业链比较完备、行业秩序良好、与银行合作程度较高的若干行业进行优选。要通过调阅财务报表、查看过去的交易记录和电话调查等多种手段,帮助核心企业制度性地评估供应链成员企业。要引导核心企业在选择成员企业的过程中,将信用度的评价作为一项重要标准,对各加盟企业进行严格筛选,对潜在的不良成员要及时予以淘汰,保证企业供应链及供应链金融的和谐发展。

(三)建立明确而又细致的操作规范。在贷前调查阶段,考虑到信息要求比一般企业授信更复杂,银行应建立专业的调查、审查模板和相关指引,调查人员应按照模板要求的框架进行信息搜集,有效降低调查人员主观能力对调查结果有效性的影响。在授信业务落地环节,应细化与授信主体及其上下游企业之间合同协议签订,印章核实,票据、文书传递等事项的操作职责、操作要点和规范要求。在出账和贷后管理环节,应明确资金支付、质物监控、货款回笼等事项的操作流程、关注的风险点和操作的步骤要求,使得操作人员有章可循,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

要针对业务管理需要,明确权责。建立起专业的管理部门、设置专业的管理岗位、明确流程环节中各岗位的职责分工,并细化到岗、到人,实现由专人专岗负责业务推动、业务管理、价格管理、合同签署、核保、资金支付和回笼监管等相关工作,使得各岗位之间能够做到既相互衔接配合又相互监督检查,真正实现通过流程化管理落实对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封闭操作和全程监控,实现供应链金融业务的专业化运作和集约化运营。

(四)慎重选择抵质押物权。抵质押资产作为银行授信的物质保证,其变现能力是授信安全的重要指标。为确保抵质押资产的可变现能力,银行必须与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及物流企业进行合作,对用于抵质押的资产进行客观评估,针对不同资产的特点进行慎重选择。在选择用于抵质押存货的过程中,应当要求存货量足质优、易于贮存、流动性强、货权清晰;在选择应收账款时,需关注应收账款所依附的基础合同应当真实有效,应收账款应当处于债权的有效期内且便于背书转让等;在选择预付款时,应当注意上游企业货源的充足性、违约赔偿能力及在违约情况下企业的回购意愿与回购能力等。

(五)加强供应链金融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为了保证供应链金融中物流、资金流与信息流的协调,保证各种信息流活动的无缝融合,应加大信息管理硬件投入以及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借助互联网技术和软件,如ERP系统平台、EDI等信息处理技术,建立物资与资金数据高度共享,并借助信息技术平台,将供应链的上下游企业组织起来,加强各企业间的信息交流,降低信息传递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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