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收账款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应收账款可以作为出质权利。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可以出质的应收账款包括以下权利: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我司认可的其他形式的权益。
(二)定义
借款人以其应收账款的预期收益作为担保,并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http://www.crcrfsp.com/)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后取得我司或与我司相关单位(以下统称为“我司”)授信的业务。
我司可提供如下两种方式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1.应收账款质押单笔授信。
我司根据借款申请人产生的单笔应收账款确定授信额度,为借款申请人提供授信,主要适用于应收账款发生频率较小,单笔金额较大的情况;
2.应收账款质押循环授信。
我司根据借款人一段时间内连续稳定的应收账款余额,为其核定应受账款质押最高授信额度,主要适用于应收账款发生频密、回款期短、周转快,特别是连续发生的小额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存量余额保持较为稳定的情况。
1.和买方(须为体量较大的核心企业,如全国性连锁卖场,如物美、家乐福、沃尔玛、联华超市、京东商城等)之间采用赊销方式,长期有一定规模应收账款的供应商。
2.应收账款较多,需要资金扩大生产销售规模的有市场、有发展潜力的优质中小企业。
3.本身正处于高速增长时期,不动产相对匮乏但有周期较长、较稳定应收账款的企业。
对于以上类型企业,要求有相对稳定的付款群体,以信誉良好的大集团公司为交易对象的为优。
(一)借款人
借款人通常应具备如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
2.企业与企业主信誉良好,无重大或有负债或未决诉讼;
3.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有完整的交易记录(真实的贸易背景),且未发生过重大违约经济纠纷。
(二)应收账款债务人
(通常是核心企业,即应收账款的付款方;以下简称“应收账款债务人”,或“债务人”)
1.经营正常,资金实力雄厚,具备按期足额偿还应收账款的能力;
2.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3.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申请人有完整的交易记录,且未发生过重大违约和经济纠纷,有预期持续经营能力;
4.我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除基本授信资料(如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外,客户还应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向我司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 借款申请人纳税的资料,包括完税证明等;
2. 借款申请人法人代表及主要股东个人的信用记录(征信报告);
3. 以往的主要交易合同等资料;
4. 以往交易的销售回款凭证等资料;
5. 应收账款质押清单;
6. 债务人上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如可以取得);
7. 表明真实贸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相关发票、发货证明等;
8. 我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图9-操作流程
1. 借款人向我司提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书面申请。
2. 我司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拟质押应收账款等进行审核和评价,以确定是否可以提供融资。
3. 我司确认可融资后,借款人在我司开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账户,账户内收到的资金作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还款来源。
4. 通知债务人。
我司可遵照以下任意一种方式将相关事宜通知债务人:
(1) 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回款账户开立在我司,原则上不要求通知债务人;
(2) 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回款账户开立在他行,原则上应采取以下任意一种方式通知债务人:
①更改回款账户
由我司与借款人共同将《应收账款回款付款通知书》送达应收账款债务人,要求其必须将回款账户更改为借款人在我司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账户,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划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账户中,同时取得回执;
②由借款人向他行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他行在收到借款人应收账款时应及时将相关款项转账至我司。
5. 借款人与我司签订相关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
6. 我司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平台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7. 企业(借款人)在登记系统中查询并核实。
8. 我司放款。为落实对回款账户的监控,可在协议中共同约定回款账户,我司定期查询回款情况,并酌情采取应对措施。
9. 贷后跟踪监控。
10. 合同到期后,借款人正常偿还贷款或以专用回款账户中的应收账款回款偿还贷款。
纳入现行一般风险业务流程及权限管理。
根据业务实际,另行订立有针对性的相关制度。
根据应收账款债务人和借款人的信用资质进行评估,依据我司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业务实际,另行订立有针对性的相关制度。
(一)出质合法性
应收账款是一种特殊的出质权利,在贷前调查和授信审查审批时应重点关注如下:
1.可质押的应收账款应具备非公益性、可转让性和时效性,限于金钱债权出质。
2.应收账款出质以已经发生的应收账款为主,如已发生的销售货款等。
(二)真实性及可实现性
1.在贷前调查和审查环节,对借款人和债务人均要进行资信调查,重点审查借款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之间的贸易背景真实性,包括:
企业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
借款企业是否利用虚假账龄、虚构应收账款、提前开票等行为进行欺诈行为,防范以虚假贸易背景骗取我司授信的情况。
真实性前提下,应收账款的实现还要求借款人必须履行基础合同的义务。
应尽量选择既成的应收账款,即借款人义务已经履约完毕,应收账款已经现实产生,其判断的标准是根据基础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已经交付、债务人已经验收等。
以未来的应收账款作为出质的,应重点审查合同真实性、合同履行的可实现性和债权人获得支付的可能性。
此外,可接受质押的应收账款的账期不应超过一年,且买卖双方的商务合同中不应存在债务抵消条款。
(三)质押操作的合法性、有效性
1.贷前调查和授信审查过程中,相关人员应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平台对拟进行质押的应收账款质押信息进行查询,避免重复质押的风险。
2.应收账款质押必须采取“书面合同加登记”的方式。
在质押合同中,应载明所担保的债务的种类、金额、质押担保的范围、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及应收账款的类型、数量、归还期限、有效凭证移交时间、如何通知债务人等;
应当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出质人必须将权利证明交付质权人”,并按合同实际交付,将此作为借款人的合同义务;
应按合同约定通知债务人,并取得债务人已知晓应收账款已质押相关证明。
3.质押登记时对质押应收账款描述应明确,质押应收账款可识别,具体为:
(1)销售货物产生的应收账款
订立质押合同时已产生的应收账款,应在登记系统中写明以下要素:付款人、金额、账期和相关的发票号。
订立质押合同时未产生而在将来产生的应收账款,可采用概括性描述方式,对应收账款发生的特定的时间、特定的范围以及特定的付款人等信息进行描述。
(2)出租产生的应收账款
动产或不动产的种类、状态、租金金额、租赁期限、承租人、以及不动产的地理位置。
(3)提供服务产生的应收账款
从服务的项目、服务提供的对象与期限等方面来描述质押财产。
4.发现登记系统中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应当进行变更登记,以保证登记信息与合同一致,否则可能会影响法院对质权有效性的评价。
1.我司在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后,要密切关注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信用额度变化情况、对账单等资料,如出现不良付款记录等情况,应根据我司相关规定立即采取措施。
根据业务实际,另行订立有针对性的相关制度。
2.在核定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额度内,根据借款人和债务人的资信状况、业务需求及进展来控制和调整额度的使用,对于资信下降或有不良付款记录的,应立即减少或停止使用额度。
3.我司应加强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账户管理,凡收到债务人划入资金,应与借款人立即进行账务核对。每月月末,对有余额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账户,我司均应与借款人进行账务核对。
在国内赊销、托收贸易背景下,卖方将在国内采用延期收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形成的应收债权转让给我司,由我司为其提供融资、信用风险控制、应收账款催收及坏账担保等各项相关金融服务。
延期收款方式形成的应收债权,可以表现为会计上已经记录作为应收账款(含应收租赁款和其他应收款)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尚未记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但该债权必须是可用货币准确计量的、已形成且尚未到期的、卖方依据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合同可以在一定的时间要求买方偿付的债权。
1.应收账款占用大量流动资金,账期内造成资金周转压力的供应链上游企业。
2.与供应链下游核心企业形成了稳定的贸易和结算关系、具备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体系、回款周期较长的企业。
3.需要优化财务报表的企业。
除应符合我司一般授信客户要求(如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外,买卖双方及我司接受的应收账款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卖方(债权人)
1.产品质量稳定,技术标准明确,产品等级、合格标准界定清晰,产品销售受季节影响较小;
2.生产销售活动正常,过去两年内销售合同履约记录良好,无因产品质量或交货期限等问题而产生贸易纠纷的情况出现;
3.与买方建立了稳定的供应关系(通常,购销合作关系在两年(含)以上),且与买方间目前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与债权债务纠纷;并在可预见的未来,买卖双方销售关系未有明显恶化趋势;
4.原则上与买方不得存在关联关系。
如接受买卖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应收账款,应防止买卖双方通过虚构商品交易,套取放款单位资金。
(二)买方(核心企业,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1.注重商业信誉,信用记录良好,无任何逾期的借款和逃废债务行为,无任何拖欠的商业债务;
2.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稳定,客户基础雄厚。
(三)应收账款
1.具备合法真实的赊销贸易背景;
2.卖方已履行全部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并能够提供商业发票、发货单等相应证明;
3.卖方对申请保理的应收账款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无权利瑕疵;
4、债权凭证完整、有效,无瑕疵;
5.应收账款有明确的到期日或可以明确推断出到期日;
应收账款无固定到期日的,应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到期日;
6.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商务要素应当齐全,如具有明确的违约责任、罚则和违约救济条款等;
7.双方签订的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以人民币计价并支付,如商务合同涉及外币汇率风险的,我司原则上不承担汇率风险;
8.我司不允许买入的应收债权:
(1)已到期或逾期的应收债权;
(2)因个人或家庭消费而产生的应收债权;
(3)涉及特许经营、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市场不易定价的产权交易而形成的应收债权;
(4)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工程类应收账款。
除基本授信资料(如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外,客户还应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向我司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购销合同原件、发(送)货凭证或货物单据和商业发票(增值税发票)正本等能证明应收账款存在和确定金额的材料;
2.应收账款情况的明细材料;
3.买卖双方以前买卖合同及履约情况记录;
4.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名称、地址、账号、开户行名称及生产经营状况以及财务状况等情况。
(一)业务流程
1.客户经理发起授信调查、授信申请、产品设计,报贷委会审批。
2.贷委会审批。
3.严格落实授信批复条件,签订标准合同文本。
4.放款,并扣除相关费用划转至卖方账户。
在额度及其有效期内逐笔办理保理融资时,卖方须提供新的应收账款转让清单。
5.放款后,应加强贷后管理。
若收到的货款不足以支付我司融资本息时,须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催收。
(二)操作模式
图10
1. 买卖双方签署商务合同,商品交易因未付款或未全部付款而形成了应收账款。
2. 我司与债权人签署保理合同,受让债权人的应收账款。
3. 我司联合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发生了转让,债务人对此进行确认。
4. 我司向债权人支付转让对价。
6.债务人将款项汇划至我司专用账户,并由我司直接扣收。
1. 按照一般授信业务权限审批。
2. 授信批复中应明确循环额度与非循环额度。
循环额度的国内保理业务额度内发放的每笔保理融资业务的到期日原则上不应超过循环额度有效期后3个月;核定额度最高不超过发票实有金额的100%。
1.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适用的金融机构对企业的适当期限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适当比例。
2.保理业务手续费通常为0.1%至2%之间,在支付转让对价时一次性向卖方收取。
3.在支付转让对价时,可视买、卖方资信及应收债权的质量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的保证范围在保理业务合同中明确约定。
1.贷前调查和授信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买卖双方销售合同中是否存在应收账款不可以转让条款;
(2)销售合同中卖方的合同义务是否明确,如售后服务、产品质量、交货方式、交货期日、交货地点,避免因合同规定不明确而发生纠纷;
(3)拟转让应收账款是否已设定质押(“中征应收账款融资平台”查询);
(4)在选择客户时,密切关注买卖双方是否互为销售关系,避免双方债权互相抵消。
2.尽量要求卖方将款项直接支付给我司(回款账户)。
如确实无法做到,我司应要求卖方将相应还款账户作为特户质押给我司,并承诺如出现损害我司权益的情形,由其负责对我司偿付相应款项。
3.在实际业务中,经常发生由于买方(债务人,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如家乐福、沃尔玛、物美等)处于强势地位、不愿配合放款单位出具债权转让通知确认回执的情况,因此:
(1)我司应尽量选择商务合同中对债务人联系方式有明确约定的应收账款,以避免债务人以未收到通知为由拒绝向我司付款;
(2)视买方地位不同,债权转让通知方式可采用主动送达方式或公证送达方式;
(3)如采用公证送达方式,应妥善保管相关送达证据,如公证部门对寄送内容的公证书及邮局的已投交证明(或特快专递递交凭证)。
4.在应收账款相关商务证明尚未完备(如只有销售合同,卖方尚未开出增值税发票、买方尚未出具货物终验证明等)的保理业务中,存在债务人以货物有瑕疵、卖方无法开具发票、卖方未能完全履行供货合同中的义务等理由对付款提出抗辩,从而导致我司的债权无法如期实现的情形。
为避免此类风险,应注意以下几点:
(1)尽量选择卖方能够提供明确证明文件证明合同义务已履行的应收账款,如到货证明、初验证明、终验证明等;
(2)尽量选择在销售合同中已约定到货后货物灭失、毁损风险由债务人承担的应收账款;
(3)应在保理合同中约定,如卖方未履行销售合同项下应尽的义务导致债务人拒付应收账款的,卖方应赔偿我司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未能偿付的款项、期间的利息损失及相关费用支出等。
除按照我司一般授信业务的相关贷后管理制度(根据业务实际,另行订立相关制度)进行贷后管理外,国内保理业务的贷后管理还有如下特殊要求:
1.应密切关注应收债权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信用额度变化情况、对账单等资料,如出现不良付款记录等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关措施;
2.在核定额度内,根据卖方和买方的资信状况、业务需求及进展来控制和调整额度的使用,对于资信下降或有不良付款记录的,应立即减少或停止使用额度;
3.应加强对应收债权融资特户管理,凡收到买方划入资金,应与卖方立即进行账务核对。;
4.办理保理业务的应设立国内保理业务台账进行核算和控制。
借款人以我司能够接受的现有存货质押办理的各种短期授信业务,授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
在该业务中,我司与借款人以及物流监管企业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物流监管企业接受我司委托对货物进行有效看管,从而实现我司对质押存货的转移占有。
客户将存货质押给我司,并交指定监管方监管,货物入库后客户不能自主提货或换货。客户在授信项下的每一次提货都须提前补足与提货价值相应的保证金或办理提前还款,我司收妥客户资金后开出提货单据并由监管人按指令放货。
1.除存货以外缺乏其他合适的(抵)质押物或者担保条件的客户。
2.客户所持有的存货应所有权清晰、性质稳定、规格明确、便于计量、价格波动不大且易于变现。
(一)客户准入
开展存货质押业务的客户和拟质押存货,应是与上下游企业贸易往来顺畅,具有稳定的货源和适销对路的流通商品。
(二)质押商品准入
1.所有权明晰,出质人能够提供拥有拟质押货物所有权的证明材料;
2.规格明确,便于计量,且物理化学性质稳定,适于保存;
3.价值容易确定,价格长期趋于稳定;
4.市场活跃,易于变现。
除基本授信资料外,客户还应向我司提供或与我司签署如下资料或合同:
1.货物物权及价格证明材料,如:购销合同、发票等;
2.《质物清单》(借款人和监管企业共同出具)和《印鉴样式》;
3.仓库租赁协议(若需要);
4.货物财产保险单原件、保费发票复印件。
(一)简化流程
客户申请→授信调查→授信申报与审批→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借款人、我司、监管企业)→动产入库→现场核库→我司经办机构、借款人发送出质通知→监管确认→借款人支付仓储和保险费用→借款人存入保证金→签订相关合同→放款→贷后管理、动产监管→货物提取、补充→还款。
(二)细化流程
1.客户申请
我司受理借款人业务申请后,对客户进行初选,并要求借款人选择我司认可的物流监管企业进行前期沟通,落实质押监管能否实现。
2.授信调查
对申请人所处行业状况、经营能力、财务情况、信誉情况、拟质押货物的购货发票、购销合同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可靠性进行尽职调查。
3.授信申报与审批
将调查报告、授信资料等提交审查审批。
4.质押监管协议签订
我司与物流监管企业、借款人签署《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5.货物入库
借款人将拟向我司出质的货物交予物流监管公司监管。
货物入库后(即设立质押时),我司及借款人联合向物流监管企业发出《首次出质通知书》,将货物入库及设立质押的事实通知物流监管企业。
同时,借款人向我司和物流监管企业提交质物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我司根据出质人提供的质物价值、品质证明材料及市场价格确定质押物的价格,通知监管企业和出质人。
6.现场核库
货物入库后,应进行双人核库,重点对质物的数量、品质及监管企业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重点核库内容如下:
(1)核库过程应侧重对仓储环境和监管方监管能力的分析;质物数量、质量、品质规格的检验、确认与核对;质物投保及保险权益转让情况的落实等;
(2)在核库过程中应对监管方的管理是否正规,账务和实物是否分开保管,仓储环境是否适宜,仓库安保设施是否完善,是否有安全隐患,是否发生过仓储事故或重大案件等情况进行调查;
此外,初次核库时,还应查验监管企业对监管场地是否具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将书面证明材料(如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留存;
(3)在查验货物过程中,应根据质物清单与仓储货物的品质规格进行现场查验确认(质押商品的品质规格需由专业检验确定的,应聘请外部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核库人员应对质物数量、包装情况认真核对,原则上应逐一清点,如此方式不具有操作性或成本过高,也可采用抽检方式。
7.确定质物单价及监管总价值
核库完毕后,我司向物流监管企业及借款人出具初始的《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以确定质物的单价;
同时,我司向物流监管企业出具《库存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以确定监管物品最低总价值,并要求监管企业在《库存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回执上签章后返还我司。
8.《质物清单》的签发及质押的设立
物流监管企业盘点验收货物及相关单据无误后,会同借款人共同签发《质物清单》予以确认及回复《首次出质通知书》,在收到《质物清单》并核对质物的价值不低于《库存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约定质押物最低价值后才可以继续放款操作。
同时,监管企业应对我司质押货物贴挂动产质押标签,标明为我司《动产质押合同》项下货物。
9.借款人支付仓储、监管费用并办理保险
借款人须根据与监管企业的约定,及时支付仓储和监管费用。
授信批复明确要求借款人办理质押货物保险的,出质人应办理相关保险(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应当符合授信批复要求),并将我司设为保险的优先受偿人,保险单正本交由我司保管。
此外,还应要求出质人提供保单交款发票原件,复印后留存。
10.合同签订
我司与借款人签署授信主合同、《动产质押合同》。
11.放款
按照批复要求逐一落实授信条件后,对相关协议、质押手续等进行审核、放款。
12.货物提取、补充
物流监管企业按照《动产质押监管协议》要求对所质押的货物进行日常监管管理,并保持质押货物价值不低于我司最近一次签发的《库存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约定的质押物最低价值。
超出最低价值部分的货物,客户可自由提取;低于最低价值的,客户应及时向我司补充新的质押货物或在我司存入相应保证金。
13.还款与解押
待应履行义务履行完毕,我司签发《解除全部质押通知书》,监管企业终止监管,借款人可提取全部货物。
与一般授信业务的审批政策一致。
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另行制定相关制度。
1.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适用的金融机构对企业的适当期限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适当比例。
2.保管费用、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支付。
(一)风险要点
对客户的经营风险(是否正常经营)应高度关注;同时,质物是否有效足值、质物价格是否剧烈波动、监管是否到位等也会对我司授信安全性造成重大威胁,因此,应注意如下主要风险点:
1.客户经营情况及销售回款情况是否正常,存货是否处于正常水平,是否有过度囤货、投机炒作行为;
2.我司质权是否真实有效,质物是否足值;
3.质物价格是否剧烈波动造成我司质押率超过批复要求,进而影响到我司授信安全;
4.监管方是否严格按照流程进行质物保管及出入库操作,是否对质物有较强的控制能力。
(二)控制措施
应对以上风险点高度重视,并采取多种措施加强风险控制,包括但不限于:
1.落实质物所有权
要求借款人提供资料证明其对质押货物拥有所有权、处分权(购销合同、付款凭证、运输单、发票等),并对客户每一次换货后的新入库货物进行所有权审查。
2.加强外部信息收集和行业分析
加强外部信息收集和行业分析工作,动态监控质押货物的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业务风险。
3.严格对物流监管企业的筛选和管理
日常管理中,加大对监管仓库的巡查频度,重点检查出入库台账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质押货物是否足值等。
4.加强对销售回款的监控
督促客户实现均衡回款,同时,通过客户提换货频率观察其生产经营情况,出现风险苗头的,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贷后管理工作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关注客户经营及财务情况,如实填写贷后检查表,并进行相应风险分类工作;
2.关注质押货物价格的变动及未来走势信息,当发现质物平均价格变动达10%时,应及时对质物的监管执行价格进行调整;
3.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实地核库,对质押货物的保管情况、出入库情况及库存价值变动情况等进行检查,现场清点质押物,核对质物清单。
4. 重视质物确认、提取、补充、价格调整等文本资料的整理、保管工作。